丹東瓦楞紙箱出廠的檢驗規則
一、出廠檢驗
1.生產廠應保證生產的丹東紙箱符合本標準和訂貨合同的規定并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出具合格證。
2.用戶有權以相同材料、相同工藝、相同規格的同一入庫日期的產品為一一批,在交貨的同時按本標準和訂貨合同的規定進行驗收檢驗。
3. 本標準所列各項目按照規定抽樣檢查,其中有兩項不合格,則該箱判為不合格。
4.從選樣中任取6個紙箱按本標準中規定的紙板強度指標進行檢驗,進行檢驗有2件不合格者,該批全部不合格,對紙板進行檢驗,低于規定值10%或10%以上的,整批作為不合格品。
5.按照具體產品用瓦楞紙箱的標準或其他技術文件的規定檢驗紙箱機械性能指標時,可任取3個以下的紙箱進行,以測定的平均值為該批紙箱的強度值,如無其他規定,低于規定值即為不合格。
二、 型式檢驗
1.新設計的丹東瓦楞紙箱或制造瓦楞紙箱的材料有變動或再次投產的紙箱應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的項目根據內裝物的重量、特征、貯運狀況及設計的性能要求決定,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2.每件試樣都應按本標準逐項檢驗合格后方可作為樣品。試樣數量應能滿足所需試驗項目的試驗要求,一般不少于7只。
3.試驗中應針對不合格項目對制箱材料、工藝及紙箱結構等進行改進,直至所試紙箱全部合格為止。
Tel :159-4150-1798
Fax :0415-7606111
Add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安民鎮(鎮政府旁)